宁夏义工志愿服务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宁夏义工志愿服务联合会,英文名称为NingXia Volunteer Service Federation;会徽是由十字形方格、中文“宁夏义工志愿服务联合会”组成的图案,会旗为红色。
第二条 本会是由自愿、无偿为社会提供义工志愿服务的各界人士、团体组织组成的,并经自治区民政厅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新时代雷锋精神”为核心理念并作为义工志愿服务精神,探索、实践、引领义工志愿服务工作,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凝聚社会正能量,传递真善美, 秉承“举手之劳,能帮则帮,助人自助,善始善终”的行动理念,在学雷锋志愿服务中使义工志愿服务成为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新载体,积极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推进志愿服务事业蓬勃发展,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在自治区宣传部文明办的指导下开展相关志愿服务工作。
第六条 本会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丰农巷8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包括:
(一)行业自律、交流合作、调查研究,招募、培训和表彰义工志愿服务者,组织、推广义工志愿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和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承接政府、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和购买服务事项;
(二) 弘扬志愿精神,培育志愿文化; 加强对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团结引导,联合志愿服务力量,培育和壮大志愿服务队伍; 组织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会员开展志愿服务,打造志愿服务品牌;
(三) 争取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支持,整合各类社会资源,积极推动义工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及志愿服务的有关单位和组织,承认本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章程,在公益慈善及志愿服务中成绩突出并提出入会申请的中国公民,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组织义工志愿服务培训的优先权和义工志愿服务时必要的保障;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安排的工作;
(四)遵守本会会员管理办法;
(五)团体会员应向本会提交年度义工志愿服务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退会须提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义工志愿服务证及标志,本会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个人会员连续一年内不参加义工服务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或严重违法、触犯刑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的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上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根据章程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及顾问;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表彰优秀会员单位及会员;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不设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的每次会议记录并归入本会档案。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本会实际发展需要,2/3以上理事可提请理事会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对义工志愿服务事业具有共同理想、信念。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助理或相关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决定召开或由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召开,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的实施;
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研究决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方案;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研究决定会员的吸收;
聘用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研究决定本会各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免以及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向理事会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决定本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
本会副会长受会长委托,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工作,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负责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承担本会日常工作。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会长助理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助理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机构聘用的工作人员,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在发起人、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第三十三条 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理事的罢免、增补等重大事项;
(二)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
(三)列席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
(四)当本会主要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监事独立行使监事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本会日常运行经费由发起单位中青旅(宁夏)公司长期支持。通过义工志愿服务公益项目的实施,积极为捐助方与受助方搭建直接对接的平台,经费的使用接受发起单位和社会大众的监督;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不收取会员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或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解聘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义工志愿服务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6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